10.5 拆除


10.5.1 拆除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管路和装置时,应具备合法的批准文件、拆除设计文件、拆除方案和安全应急方案等。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,应组织专家论证。
10.5.2 拆除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,并采取减少噪声、灰尘、污染、振动和冲击等对环境妨害的措施和技术。
10.5.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拆除中产生的废弃产品(包括电子信息设备、电池等)中可利用的器件或设备应检测合格后再利用。不可再利用的废物,不得随意丢弃、焚烧或存放,应集中放置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存储设施内,委托专门的废物处理方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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